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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庞庆明:筑牢全面脱贫的制度根基
2020-07-14 11:56   北京日报 2020年07月13日 10版

原标题:创新和完善生产扶贫制度、交换扶贫制度、分配扶贫制度和消费扶贫制度——

筑牢全面脱贫的制度根基

庞庆明

近年来,贫困地区在脱贫实践中普遍建立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地方产业链背后的利益链和责任链相脱节,数字脱贫、虚假脱贫时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出现了“一发了之”“一分了之”“一股了之”等问题。评价贫困治理成效,既要着眼贫困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得到提升,也要从生产关系入手,考察生产力发展成果是否真正掌握在贫困人口手中。贫困治理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淡化甚至取消生产关系标准或经济制度标准是主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而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创新和完善生产扶贫制度、交换扶贫制度、分配扶贫制度和消费扶贫制度,则既有利于解决绝对贫困,又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广阔制度空间。

创新和完善集体经济主导与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相结合的生产扶贫制度

只有创新和完善集体经济主导下的生产扶贫制度,才能盘活现存资源,激活集体经济发展动能,增强其造血功能;才能减少集体产业供应链的管理成本输出,增加价值链的利润空间,提高集体经济收入;才能以贫困户需求满足为导向发展生产力,提升供给水平,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由于集体经济是集体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内在统一,故而也能够在生产扶贫中发挥相应主导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贫困地区是否将贫困群众有效组织起来,是否采取以“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贫困户”为生产扶贫基本模式激发贫困人口自主联合脱贫的内生动力,就成为生产关系层面评价贫困治理成效的首要标准。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主导下的生产扶贫制度,既要求完善集体所有基础上的自主联合劳动制度,也要求发展村党支部直接领导下的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参与的产业扶贫机制。

创新和完善城乡脱贫要素自由流动和定向流动相结合的交换扶贫制度

在精准扶贫、全面脱贫背景下,既要尊重城乡脱贫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法则,又要充分发挥脱贫要素定向流动的国家制度优势,促进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脱贫要素定向流动具有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

从必要性看,只有创新和完善城乡脱贫要素自由流动和定向流动相结合的交换扶贫制度,才能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与不断革新贫困区本土生产要素,并使之与外来脱贫要素有效衔接,进而真正推动贫困区搭上富裕地区生产发展的快车,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创造更多物质财富,使之与富裕地区一道共享要素交换红利。

从必然性看,按照工业文明发展评价标准体系,贫困地区属于资源欠缺地区,土地、劳动力和自然资源都属于落后要素;按照贫困治理成效评价标准体系,贫困地区又变成资源富集区,土地、劳动力和自然资源转换成稀缺要素或优势要素,人力资源开发和产业集聚所延伸的产业链必将带来广阔内需市场。这就必然推动城乡脱贫要素向贫困区这一优势地区集中。

从可行性看,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条件下,一部分脱贫要素如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等,如按照集体所有权规律推进产权内部相对分离及市场流转,可提高交换质量、扩大交换范围,确认和增进贫困人口经济利益;而在党和政府脱贫战略驱动下,另一部分脱贫要素如资本、技术、管理、数据等,其流动亦能够优先服务脱贫产业发展,进而有效巩固脱贫成果。

创新和完善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扶贫制度

市场分配包括作为生产起点的要素分配和作为生产结果的要素收益分配;政府再分配包括生产条件再分配和财政收入再分配。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比如,政府通过法律确认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重新分置了的产权与其持有者收益直接挂钩,进而深刻影响市场分配。再比如,政府扶贫资金投向贫困地区支柱产业,通过现代运营机制,再由市场对产品价值进行分配。

贫困治理实践中所存在的分配扶贫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扶贫产业收益分配制度,二是政府财政资金再分配制度。对于前者,应判断扶贫产业收益分配是否由集体产业所主导,否则私人产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与贫困人口彻底脱贫美好愿望之间的张力将始终无法缓解;对于后者,应确保财政资金分配到代表贫困人口利益的集体手中,而非由龙头企业或经济能人占有和支配。

创新和完善政府协调和社会自觉相结合的消费扶贫制度

所谓消费扶贫,就是政府部门动员特定单位和组织通过购买贫困地区扶贫产品(一般表现为消费品),助力其脱贫或防止返贫的一种扶贫举措。消费扶贫有两个特点:一是购买主体既有购买能力又有购买意愿,扶贫产品是接受市场调节的有效需求产品;二是扶贫产品市场价格既贴有价格标签,也贴有扶贫标签,故而体现为扶贫价格,即市场价格背后内含了购买主体的扶贫责任。

在扶贫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尚待转型升级背景下,消费扶贫制度作为国家关于社会成员定向采购扶贫产品的规定总和,既是国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双重优势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在扶贫领域相结合的具体例证,还是“以购代捐”消费规律与扶贫责任相协调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完善消费扶贫制度,既要着眼于提高政府协调效率,又要确保销售方和购买方共同遵循市场规律和脱贫规律,以使销售纯利润更好、更快地用于贫困区生产发展及贫困人口日常生活改善。

(作者为兰州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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