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关系标准、国家脱贫标准和群众需求标准辩证统一,不可分割
□ 庞庆明 祝万翔
经过数年艰苦奋战,当前我国农村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贫困发生率由2012年的10.2%下降到2018年的1.7%,贫困人口减少到1660万人,可谓前所未有、世所罕见。2020年剩余贫困人口将全部脱贫。不过,在此关键时刻,扶贫工作成效仍与2020年预期目标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从扶贫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发,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提出用于贫困治理成效评价的三个标准。
一是生产关系标准。在当前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仍不平衡的现实条件下,扎实做好扶贫攻坚工作,需要调动一切反贫力量的积极性。然而,在充分调动反贫力量的过程中,往往绝对贫困得以消除的同时,又将产生新的相对贫困根源。比如,当前扶贫工作普遍采取产业扶贫方式,产业扶贫的完整逻辑应该是将产品转化为商品、将商品转化为资本、让资本带来利润、让利润改善民生。但在现实生活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产业资本,定期为作为雇工的贫困户发放一份基本工资,可能会有效化解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但由于缺乏制度和组织保障,故其难以将利润按约定或法定比例真正用于改善民生。破解贫困户对于彻底脱贫的美好愿望与私人产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固有矛盾,就需要让党支部及村集体合作社领导带领贫困群众一起主导产业扶贫全过程,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主导的产业扶贫制度体系。
二是国家脱贫标准。扶贫实践是国家脱贫标准制定的直接素材来源,是落实国家脱贫标准的动力和目的。在确定国家脱贫标准过程中,任何脱离实际的拔高或降低的政策及做法,都将严重影响脱贫质量和成效,也难以经得起历史检验。从贫困地区宣告脱贫、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来看,“两不愁三保障”可视为特殊地域、特殊人口进入小康社会的特殊标准。反过来看,经过实践反复检验证明是合理的国家脱贫标准,又构成新一轮扶贫工作得以部署和启动的基本遵循,以及衡量扶贫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尺度。这时,各贫困区的实际扶贫结果越是与国家脱贫标准相符合、相一致,说明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越彻底;反之则说明扶贫方式尚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我国扶贫成就的取得,正是得益于“两不愁三保障”这一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国家脱贫标准的及时确立。贫困区各级政府及千百万干部群众也正是按照这一标准主动开展扶贫工作,才取得今天扶贫领域的巨大成就。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两不愁”基本解决的同时,“三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即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等问题还没有较好解决。扶贫实际效果与国家脱贫标准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只有认真对照国家脱贫标准寻找自身差距并着力整改,才能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群众需求标准。贫困问题的产生,除了有其制度根源,还与贫困者自然禀赋不足息息相关,这也是精准扶贫的内在依据所在。扶贫方式包括产业扶贫、消费扶贫、金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医疗扶贫等。贫困群众的致贫原因、脱贫条件、致富优势迥异,对扶贫方式的实际需求也各不相同。只有选择切实满足群众需求的扶贫方式,才能将脱贫工作真正做到群众心坎里。如果采取不顾当地实际和群众需要的扶贫方式,最终只能使扶贫努力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此外,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且物质贫困渐已消除的脱贫区,仍要关注个体精神贫困、智力贫困以及返贫和新发生贫困等问题。因此,对照贫困个体的不同致贫原因,不断寻找扶贫对策,动态承担扶贫责任,是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的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扶贫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贫困群众参与度低。很多人认为这是由贫困户参与能力低所致。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表面,没有看到问题实质。世界上贫困人口的参与能力都普遍较低,所以才需要国家或社会带动他们摆脱贫困,特别是通过劳动合作,使之具有单个人所无法具有的生产能力及收益分配能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贫困群众参与合作化的能力普遍偏低。正是由于党和政府对社会主义农业改造政策的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正确引导,才使贫困农民具有较高的互助合作意愿。他们纷纷加入互助组和合作社,又大大改善了自身摆脱绝对贫困的能力。当前不少符合群众需求的扶贫项目,贫困群众参与度普遍较高,故而激发了他们的内生动力,扶贫效果自然就比较理想。为此,深度贫困区各级政府在充分认识贫困户参与能力较低的客观事实基础上,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要了解贫困户特殊需求,特别是他们对于科技、信息、健康、教育等的需求差异,尊重其参与扶贫的真实意愿,确保其脱贫主体地位不改变,切实避免“要我脱贫”“好心办成坏事”的不良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生产关系标准、国家脱贫标准和群众需求标准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国家脱贫标准与群众需求标准是“一”和“多”的关系,二者分别指征扶贫效果评价的权威性、统一性与多样性、差异性;而生产关系标准作为经济制度标准,又构成国家脱贫标准与群众需求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根本依据所在。
